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66號
- 原告
- 擎天百觀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 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並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但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供擔保之物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據,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6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81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陳報本件供擔保之物為何、其價額及相關證據,並以所擔保之債權額與供擔保物其中較低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