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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1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19號

原告
天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昇
被告
沈春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於書狀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書狀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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