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7號
- 抗告人
- 即
- 原告
- 周大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凱鈞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凱鈞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