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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37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7號

抗告人
原告
周大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凱鈞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3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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