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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楊承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萬濠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登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8,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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