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慶璟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巷0號0樓 之0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李中維
- 王昱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陽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共同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