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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9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慶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巷0號0樓 之0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中維
王昱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陽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共同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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