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45號
- 原告
- 李國颯
- 被告
- 蕭世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4日以107年度訴字第3945號裁定命其於3日內補正,上揭裁定已於107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
三、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1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