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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3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林維斌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永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3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依其上訴聲明核定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萬8,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3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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