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琪媛

原告
澐臻粧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韋侖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
複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