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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黃鈺純

原告
澐臻粧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韋侖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黃貞季律師
複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另兩造應於民國111 年1 月24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如就目前提及之事實有其餘法律攻防應一併提出,並將繕本自送對造,自留回證;又於收受彼此書狀後,應最遲於111 年2 月11日前表示意見,並將繕本自送對造,自留回證:

㈠原告部分:

⒈請於開庭當日攜帶原告方保管之原證五「WATSON'S TRADINGTERMS2017 年年度業務交易與寄賣協議書」(下稱系爭TTA)、原證十一全數出貨單原本。另系爭TTA 請再行影印1 份(含契約封面及全數內頁),於開庭當日一併提供。

⒉原告現法定代理人徐韋侖是否即為目前歷來電子郵件及錄音譯文提及之「徐協理」或「徐」?其先前是否為碧芙雅國際美容有限公司(下稱碧芙雅公司)之副理?如是,徐韋侖分別在碧芙雅公司與原告之任職期間、職稱與工作內容為何?並請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⒊無論兩造各自主張或答辯有無理由,對被告110 年11月22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二)所列載碧芙雅公司106 年8 月至同年11月28日間之貨款金額及相關核算內容,是否不爭執?

⒋就被告表示(如本院卷二第384 頁至第385 頁所示):被告與供應商計算,均係以被告關貿平臺系統之銷售資料為基礎進行核對一事,是否不爭執。併補充說明於系爭TTA 期間,是否確有權限可使用、登入上述系統?

⒌就被告表示(如本院卷二第251 頁所示):原告尚有108 年11月25日貨款806 元、108 年11月28日貨款995 元債權之客觀事實,是否不爭執。

⒍請對被告110 年11月30日民事補充綜合辯論意旨狀內容表示意見,又新泰二店櫃位是否於107 年1 月底即撤櫃或持續營業至107 年3 月底,除現有證據外,如有其餘營業資料,請併提出之。

⒎原告尚未就被告為抵銷抗辯之各細項費用5 萬9,000 元(如109 年3 月31日民事辯論意旨狀即本院卷二第251 頁至第253 頁)表示意見,請予補正。若有爭執之處,應併提出相關證據。

⒏被證12電子郵件中提及之全新廠編5 萬元,是否即指系爭TTA 第2 頁「0505新廠編開立、修改資料行政費用」欄之費用?

⒐請說明原證3 、原證17、被證12等電子郵件中,「ggilyrr30000000il .com」、「dou80000000il .com」、「MillyTang@watsons .com .tw」、「IrisHu0000000sons .com .tw」各為何人?原證14錄音檔11之「mini」或被證25之「Milly」為何人?

㈡被告部分:

⒈請於開庭當日攜帶被告方保管之被證11(即碧芙雅公司與被告間)「WATSON 'S TRADING TERMS2017 年年度業務交易與寄賣協議書」、被證13(即兩造間)「WATSON 'S TRADINGTERMS2017 年年度業務交易與寄賣協議書」(下稱系爭TTA)、其餘附約等原本;又如草約有其餘正式契約書,亦應與系爭TTA 一同再行影印1 份(含契約封面及全數內頁),於開庭當日一併提供。

⒉請說明被證11、被證13TTA 中部分內容不同之原因,併就契約承擔予以補充。

⒊108 年11月25日貨款806 元、108 年11月28日貨款995 元(如本院卷二第251 頁所示)於109 年3 月31日民事辯論意旨狀記載已為抵銷,但該次書狀所列原告積欠被告之款項金額,與108 年4 月30日民事答辯三狀所列金額不同,故請確認此部分金額有無行使抵銷?如有,抵銷時點為何?

⒋被證12電子郵件中提及之全新廠編5 萬元,是否即指系爭TTA 第2 頁「0505新廠編開立、修改資料行政費用」欄之費用?

⒌請說明原證3 、原證17、被證12等電子郵件中,「ggilyrr30000000il .com」、「dou80000000il .com」、「MillyTang@watsons .com .tw」、「IrisHu0000000sons .com .tw」各為何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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