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353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恩
- 被告
- 昶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施茂宇
- 被告
- 周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伍萬玖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7條
(見本院卷第19頁、第59頁)之約定,本契約涉訟時,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昶昇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昇公司)邀同被告施茂
宇、周瑩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 年7月3日與伊簽立授
信總約定書,約定借款總額度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並
於106 年7月12日簽訂動用申請書,借款200萬元,約定貸放
期間自106年7月12日起至109年7月12日止,借款利息約定自
借款日起,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13%計息(違約時為
週年利率3.20%)。雙方復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全部債務得視為到期,被告昶昇公司應依約定利率
給付遲延利息,並自應償還日起,於6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
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被告昶昇公司復邀同被告施茂宇、周瑩玲為連帶保證人,於
107年7月12日與伊簽立授信總約定書,約定借款總額度450
萬元,於107年7月18日簽訂動用申請書,借款207,439 元,
約定貸放期間自106年7月18日起至108年1月18日止,復於10
7年8月6日簽訂動用申請書,借款1,795,832元,約定貸放期
間自107年8月6日起至108年2月1日止,借款利息均約定自借
款日起,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13%計息(違約時為週
年利率3.20%)。雙方復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時,全部債務得視為到期,被告昶昇公司應依約定利率給
付遲延利息,並自應償還日起,於6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
率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㈢被告昶昇公司動撥上開借款後,自107年8月15日起未依約繳
款,喪失期限利益,並積欠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本金(共計
3,059,852 元)、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2 份、
動用申請書、存放款利率查詢、客戶信用查詢及交易明細查
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05 頁),核屬相符。被告等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參酌,但依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民國/新臺幣):
┌──┬────────┬───────────┬───┬──────────────┬──────────┐
│編號│ 債權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備註 │
├──┼────────┼───────────┼───┼──────────────┼──────────┤
│ 1 │ 264,834元 │自107年9月12日起至清償│3.20%│自107 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 │ │,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授信總約定書 │
├──┼────────┼───────────┼───┼──────────────┤ 450 萬 │
│ 2 │ 1,500,729元 │自107年9月12日起至清償│3.20%│自107 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 │ │,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 │
│ │ │ │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 │
│ │ │ │ │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3 │ 323,571元 │自107年8月15日起至清償│3.20%│自107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 │ │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授信總約定書 │
├──┼────────┼───────────┼───┼──────────────┤ 600 萬 │
│ 4 │ 970,718元 │自107年8月15日起至清償│3.20%│自107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 │ │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合計│ 3,059,852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