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34號
- 原告
- 陳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則亞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瑞元律師
- 被告
- 明亮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寬明
- 被告
- 王柏翔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
高瑞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轉讓承受行為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已當庭對兩造諭知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且諭知原告應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4,950元,並說明若未補繳將駁回起訴。原告未遵期補繳,故應作成裁定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