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02號
- 原告
- 張詔閔
- 被告
- 時代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關係不存在,因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