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中國唯一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兆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61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6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318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07萬5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7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