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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郭思妤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中國唯一製衣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兆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61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6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318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07萬5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7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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