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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劉台安

  • 當事人
    郭裕明五和防音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33號原   告 郭裕明 利音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裕宏 原   告 五和防音技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裕文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被   告 郭裕仲 陳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住所地均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見本院調解卷第一三○頁至第一三一頁)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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