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艾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奕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聖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聖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1月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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