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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賴錦華呂煜仁許峻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告
岳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悅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2頁),是原告之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許峻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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