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被告
- 岳陞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悅伶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2頁),是原告之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