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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2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告
正向烘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江信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萌有限公司、陳俊霖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足以認定如附表所示物品之交易價額資料,以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自行核算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

㈠被告品萌有限公司、陳俊霖應將如附表所示物品(下稱系爭物品)返還原告正向烘焙股份有限公司。㈡被告品萌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正向烘焙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73萬2,71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㈢被告品萌公司應給付原告江信緯8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上開三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不同,且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物品,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物品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查報請求返還系爭物品訴訟標的價額(如購入市價等,並提出相關憑證),並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81萬2,714元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品項                 │數量│單位│
├──┼───────────┼──┼──┤
│1   │銓麥炫風爐            │1   │台  │
├──┼───────────┼──┼──┤
│2   │三麥標準兩板站爐      │1   │台  │
├──┼───────────┼──┼──┤
│3   │中部電機兩板蒸氣石板爐│1   │台  │
├──┼───────────┼──┼──┤
│4   │一貫攪拌機(含基座)  │4   │組  │
├──┼───────────┼──┼──┤
│5   │急速冷凍箱            │1   │台  │
├──┼───────────┼──┼──┤
│6   │置涼架                │1   │台  │
├──┼───────────┼──┼──┤
│7   │置涼麵包網            │1   │批  │
├──┼───────────┼──┼──┤
│8   │伊克萊斯均質機        │1   │套  │
├──┼───────────┼──┼──┤
│9   │中部電機發酵箱        │1   │台  │
├──┼───────────┼──┼──┤
│10  │烤盤                  │1   │批  │
├──┼───────────┼──┼──┤
│11  │烘焙器材設備          │1   │批  │
├──┼───────────┼──┼──┤
│12  │食材(含常溫、冷凍)  │1   │批  │
├──┼───────────┼──┼──┤
│13  │包材                  │1   │批  │
├──┼───────────┼──┼──┤
│14  │百貨用快閃展示櫃      │5   │座  │
├──┼───────────┼──┼──┤
│15  │實木工作桌            │1   │座  │
├──┼───────────┼──┼──┤
│16  │麵包箱                │15  │個  │
├──┼───────────┼──┼──┤
│17  │包裝提袋              │2   │箱  │
├──┼───────────┼──┼──┤
│18  │元揚調理機            │1   │台  │
├──┼───────────┼──┼──┤
│19  │烘焙模具              │3   │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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