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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2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2號

原告
正向烘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江信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律師
被告
品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斌
被告
陳俊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伍拾陸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5第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原未繳納裁判費,嗣於民國107年3月1日具狀將訴之聲明變更請求:㈠被告品萌有限公司、陳俊霖(下稱品萌公司、陳俊霖)應將如附表1所列物品返還予原告正向烘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向公司);㈡品萌公司應給付正向公司新臺幣(下同)73萬2,7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㈢品萌公司應給付原告江信緯(下稱江信緯)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並於是日繳納裁判費1萬1,593元。又於同年5月11日具狀將訴之聲明㈠變更為品萌有限公司、陳俊霖應將如附表2所示物品返還予正向公司;訴之聲明㈡縮減為品萌公司應給付正向公司62萬8,3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核原告上開請求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仍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6,611元(計算式:798,244元+628,367元+80,000元=1,506,6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1,593元外,尚應補繳4,3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編號│ 品項                 │數量│單位│金額(新臺幣)│
├──┼───────────┼──┼──┼───────┤
│1   │三麥標準兩板站爐      │1   │台  │52,500        │
├──┼───────────┼──┼──┼───────┤
│2   │急速冷凍櫃            │1   │台  │130,000       │
├──┼───────────┼──┼──┼───────┤
│3   │烤盤、烘培器材設備、烘│1   │批  │67,360        │
│    │培模具                │    │    │              │
└──┴───────────┴──┴──┴───────┘
附表2:
┌──┬───────────┬──┬──┬───────┐
│編號│ 品項                 │數量│單位│金額(新臺幣)│
├──┼───────────┼──┼──┼───────┤
│1   │銓麥炫風爐(型號CM-404│1   │台  │66,000        │
│    │+P)                  │    │    │              │
├──┼───────────┼──┼──┼───────┤
│2   │三麥標準兩板站爐      │1   │台  │52,500        │
├──┼───────────┼──┼──┼───────┤
│3   │中部電機兩板蒸氣石板爐│1   │台  │153,000       │
│    │(PRO100帝國型單門電烤│    │    │              │
│    │箱選配SC蒸汽裝置1層) │    │    │              │
├──┼───────────┼──┼──┼───────┤
│4   │一貫攪拌機(含基座)  │4   │組  │60,000        │
├──┼───────────┼──┼──┼───────┤
│5   │急速冷凍箱            │1   │台  │130,000       │
├──┼───────────┼──┼──┼───────┤
│6   │置涼架(出炸架)      │1   │台  │8,000         │
├──┼───────────┼──┼──┼───────┤
│7   │中部電機發酵箱(F16單 │1   │台  │55,000        │
│    │門發酵箱)            │    │    │              │
├──┼───────────┼──┼──┼───────┤
│8   │堅果瓶、醬料杯        │1   │批  │1,678         │
├──┼───────────┼──┼──┼───────┤
│9   │百貨用快閃展示櫃      │5   │座  │64,000        │
│    │                      │    │    │              │
├──┼───────────┼──┼──┼───────┤
│10  │實木工作桌(工作檯座)│1   │座  │81,000        │
├──┼───────────┼──┼──┼───────┤
│11  │麵包箱(塑膠箱、儲運箱│20  │個  │4,431         │
│    │(含蓋)、二格林)      │    │    │              │
├──┼───────────┼──┼──┼───────┤
│12  │包裝提袋              │2   │箱  │14,980        │
├──┼───────────┼──┼──┼───────┤
│13  │烤盤、烘培器材設備、烘│1   │批  │67,360        │
│    │培模具                │    │    │              │
├──┼───────────┼──┼──┼───────┤
│14  │計時器                │3   │個  │370           │
├──┼───────────┼──┼──┼───────┤
│15  │印刷品                │1   │批  │39,9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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