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0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廖哲伍
- 被告
- 陳彥華即鴻翊實業社
陳淑姬
是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陳彥華即鴻翔實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彥華即鴻翊實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