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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0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告
陳彥華即鴻翊實業社

      陳淑姬

      是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陳彥華即鴻翔實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彥華即鴻翊實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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