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1號
- 原告
- 王鈺欣
- 原告
- 兼 上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俊
- 被告
- 創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彥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兼訴訟代理人張文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及收文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可參,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