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輔宣字第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輔宣字第1號

聲請人
李盈瑩
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代理人
受輔助宣告
代理人
之 人 李奇峰
關係人
李瑞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李奇峰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李瑞慶(男、民國33年9月7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李奇峰於辦理被繼承人李瑞聲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盈瑩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李奇峰之胞妹,李奇峰前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283號民事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為其輔助人。因聲請人與李奇峰之父即被繼承人李瑞聲於民國106年3月2日死亡,聲請人與李奇峰同為繼承人身分,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有利益相反之情形,爰聲請選任關係人即李奇峰之伯父李瑞慶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李奇峰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相關事宜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輔助人之行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於輔助宣告,應指「同意」)時,法院得因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此觀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同法第1098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除戶謄本、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28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同意書、身分證影本等件為證,並到庭陳述綦詳,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事宜,與受輔助宣告之人李奇峰利害相反,依法不得代理(同意),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李奇峰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而關係人李瑞慶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李奇峰之伯父,有擔任受輔助宣告之人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繼承事項之特別代理人能力及意願,且經受輔助宣告之人同意,應足以保障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權益。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輔宣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