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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溫祖明

原告
何恭熾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凱律師
複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複代理人
陳政熙律師
複代理人
謝承運律師
被告
維多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幀辰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被告
林賀典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律師
複代理人
陳緒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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