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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滿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63,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724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開依法應補正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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