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秀滿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63,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724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開依法應補正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