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 原 告
- 洪士鈞
- 訴訟代理人
- 吳姝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洪玉崑等間因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有先、備位聲明,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陳報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新勝股份有限公司133,333股及台灣新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56,667股股份於起訴日之價值),如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逾備位聲明之8,953萬5,908元者,應依陳報之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扣除已繳之5,000元);如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未逾8,953萬5,908元或未陳報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者,茲暫以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則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9萬9,95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79萬4,9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