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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確認股份轉讓契約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上訴人
孫雲鵬

      陳雙

      陳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雲鳳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確認股份轉讓契約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份轉讓契約書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