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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鈺琅

上訴人
即原告
王金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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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振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萬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鈺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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