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28號
- 聲請人
- 展霖生化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恒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柯雪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晉宏律師
- 聲請人
- 仁和精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仁和
- 聲請人
- 臺灣智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湘麗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澤平律師
- 相對人
- 瑪神凱瑞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振隆
- 代理人
- 兼前1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林之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聰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秉貹律師
- 相對人
- 賴冠玲
黃冠蓉
蔡宜雅
古國隆
郭章信
劉曲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107年度重訴字第1128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相對人就附件編號1、5所示之文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就附件編號1所示之文件」,另第二項中關於「其餘聲請(附件編號2、3、4、6、7、8)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聲請(附件編號2、3、4、5、6、7、8)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段第三、㈡1.⑷業已載明就該裁定附件編號5所示之文件為非未經公開之秘密文件,並就理由段第三、㈣載明就附件編號1之資料經本院認為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等內容,僅於主文中為誤繕,是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