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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林玲玉
  • 法定代理人
    詹易真

  • 上訴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 上 訴 人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易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堉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4,859 元(租金、管理費及水電費1,272,537元+無權占有系爭房屋所 獲利益2,822,151元+未依約返還系爭房屋之遲延罰金2,810,657元+回復原狀費用1,529,514元;至於按積欠租金額計算之遲延 罰金151,023元及107年7月17日起按日給付遲延罰金951元,屬於租金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83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126,834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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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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