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金龍
- 即原告
- 許錦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開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4月2日由上訴人收受,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