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98號
- 原告
- 鴻基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專銘
- 被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訴訟代理人
- 湯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於同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