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4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31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吳宗穎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均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仲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燿璋
- 訴訟代理人
- 余珊蓉律師
黃章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固定有明文。惟除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外,反訴部分仍應依首揭規定,按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觀諸民事訴訟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3日內補正,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