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 原告
- 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嚴德發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健君律師
- 被告
- 歐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光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游仕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黃鈺純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常股法官黃鈺純於民國107年4月2日承辦本件民事案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惟查,本案因事務分配移由昕股法官林瑋桓繼續辦理,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