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 原告
- 十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求
- 原告
- 林秀英
- 原告
- 黃瑞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奕綸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文銘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饒菲律師
- 被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丁文洲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蔡育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部分關於「法官黃愛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劉娟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