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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徐千惠劉娟呈范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原告
十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求
原告
林秀英
原告
黃瑞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菲律師
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丁文洲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蔡育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部分關於「法官黃愛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劉娟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范雅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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