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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徐千惠劉娟呈范雅涵
  • 法定代理人
    張求、郭明鑑

  • 當事人
    十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秀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9號原   告 十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求 原   告 林秀英 黃瑞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趙文銘律師 饒菲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丁文洲 賴盛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蔡育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部分關於「法官黃愛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劉娟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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