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林春鈴、賴淑美、唐玥
- 法定代理人段宇恩、黃曉曼
- 原告海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杬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7號原 告 海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宇恩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林達傑律師 被 告 杬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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