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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春鈴賴淑美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原告
海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宇恩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被告
杬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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