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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4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4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岳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菀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零貳佰捌拾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等之訴,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以107年度重訴字第647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億9,624萬7,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9萬7,250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166萬2,000元後,命聲請人補繳1,273萬5,250元。聲請人依上開裁定繳納,並於107年12月3日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月29日以108年度抗字第69號裁定廢棄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5億7,044萬2,287元。又聲請人於108年2月20日就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8年7月10日以108年度台抗字第471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是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菀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5億7,044萬2,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8萬6,970元。聲請人已繳納1,439萬7,250元(計算式:166萬2,000元+1,273萬5,250元=1,439萬7,250元),溢繳281萬280元,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聲請退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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