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賴淑萍
  • 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 原告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岳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岳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雅菀、陳慕凡、張穎護、張豐翔、張啟邦、張迦雯、張鴻耀、張祐婷、張祐華、張祐豪、張淑芬、陳慕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億4,463萬6,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6萬4,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 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怜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