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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4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賴淑萍

上訴人
即原告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岳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雅菀、陳慕凡、張穎護、張豐翔、張啟邦、張迦雯、張鴻耀、張祐婷、張祐華、張祐豪、張淑芬、陳慕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億4,463萬6,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6萬4,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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