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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原告
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枝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被告
鑫聖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丑
被告
洪芳鈴

      洪彩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7 日內具狀確認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確認之動產抵押所擔保之債權數額,及追加聲明(即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部分)之請求行為對象,並說明追加聲明部分之請求權基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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