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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9號

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禎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對民國 108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539,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51,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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