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 107年11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於107年12月7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63,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