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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復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信超媒體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477,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67,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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