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立臺灣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管中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大后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39,2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上訴之裁判費209,472元,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