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周紹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87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證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7年度重訴字第787號事件,有繳案證物: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因該案已確定在案,爰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提出之文書原本須發還者,應將其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標的即「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均非屬聲請人提出之文書原本,聲請人聲請本院發還影本,於法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