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82號
- 原告
-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尚偉
- 被告
- 台灣網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GRAHAM HOWARD NORT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0,792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7年6月29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