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原告
- 永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建居
- 被告
- 和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少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9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56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原告於系爭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8,880元,系爭裁定經原告於106年8月21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以106年度抗字第1331號抗告駁回確定,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