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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0號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楊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告
永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建居
被告
和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少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9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56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原告於系爭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18,880元,系爭裁定經原告於106年8月21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以106年度抗字第1331號抗告駁回確定,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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