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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   告
全輝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梁文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4請求金額欄所載「915,570元」應更正為「915,7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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