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8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81號

上訴人
周政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107年度重訴字第98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89,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2,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8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