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81號
- 上訴人
- 周政達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107年度重訴字第98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89,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2,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8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107年度重訴字第981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89,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2,0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