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1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17號

聲請人
志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1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志泰投資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106年8月30日 │146,632元 │0454167 │ ││ │司 蔡昇幟 │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