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17號
- 聲請人
- 志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1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志泰投資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西門分│106年8月30日 │146,632元 │0454167 │ ││ │司 蔡昇幟 │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