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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2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27號

聲請人
富迪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倩騏
訴訟代理人
林怡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27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華南銀行│華南銀行│105年5月16日│2,000,000元 │GD8387351 ││ │敦化分行│敦化分行│ │ │ │├──┼────┼────┼──────┼──────┼─────┤│002 │華南銀行│華南銀行│107年3月26日│260,000元 │LD7826011 ││ │敦化分行│敦化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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