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29號
- 聲請人
- 陳威良
- 訴訟代理人
- 張梅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65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8 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富邦亞洲科技│12-D15-01-0002210-0 │ 1 │1,000.0 ││ │資信託股份│證券投資信託│ │ │ ││ │有限公司 │基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