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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29號

聲請人
陳威良
訴訟代理人
張梅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 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65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8 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富邦證券投│富邦亞洲科技│12-D15-01-0002210-0 │ 1 │1,000.0 ││ │資信託股份│證券投資信託│ │ │ ││ │有限公司 │基金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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