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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9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93號

聲請人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煥清
訴訟代理人
鐘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93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板橋中興│合作金庫│107年3月5日 │229,500元 │PQ3362947 ││ │醫院 黃│商業銀行│ │ │ ││ │灼輝 │五洲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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